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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中级职称<<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卷一)

作者:周老师 来源:转载 日期:2014-6-25 11:40:17 人气:173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10个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每小题答题正确的得1分,答题错误的扣0.5分,不答题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

   1.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答案】

【知识点】诉讼(P26

中信会计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与第一章课后作业的判断题第12题相同。

   2.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

【答案】

【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P44

中信会计解析】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郭守杰基础班第9讲的02:15-04:02有详细讲解。(4)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与第二章的机考题库多选题第18题相同。

   3.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员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答案】

【知识点】证券发行(P176

中信会计解析】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员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郭守杰基础班第18讲的35:15-35:53老师特别提示考判断题。

   4.商业银行可以向符合发放信用贷款条件的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但发放信用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

【答案】×

【知识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P159

中信会计解析】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5.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甲、乙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若甲到期不返还借款本息,该房屋所有权归乙,该约定条款无效。(    )

【答案】

【知识点】抵押(P274

中信会计解析】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该条款无效。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6.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资产损失时,需对资产损失进行认定,其中,对企业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致使抵押资产被拍卖的,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证明,认定为资产损失。(    )

【答案】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的规定(P399

中信会计解析】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资产损失。


   7.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未对该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进行约定的,应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答案】×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P108

中信会计解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8.公司债权人可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答案】×

【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P53

中信会计解析】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本题考查知识点与第二章单元测试判断题第4题类似。

   9.国家机关应当在国有或者国家控股的银行开立账户,不得在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

【答案】

【知识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P504

中信会计解析】国家机关应当在国有或国家控股的银行开立账户,国家机关不得在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    )

【答案】×

【知识点】专利法律制度(P472

中信会计解析】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本题考查知识点与第八章课后作业单选题第9题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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